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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ag旗舰厅

目的

1.1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协商的民主权力,确保影响公司改革发展、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及时作出反应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澧水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精神,特建立公司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2.2 公司各部门是指总部各职能部门(中心),各单位是指公司直属电站、各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制度释义

3.1 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职代会部分职权。

3.2 建立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及时处理公司急需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有利于发挥公司工会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代表者、组织者的作用,使民主管理经常化。

3.3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工会联席会议的组织

4.1 工会联席会议的组成由公司相关分管领导、工会主席、工会委员、职代会代表团团长、部分公司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小组长中的职工代表共计23-25人组成。

4.2 工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联席会议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4.3 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

4.4 工会联席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方可召开。

4.5 工会联席会议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工会联席会议的职能

5.1 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涉及单位局部范围或部分职工利益的临时性重要事项。

5.2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修改、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5.3 讨论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日期、议题、换届等大会筹备方案和职工代表的撤换、替补、增补事项。

5.4 审议、通过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工会联席会议决议(决定)的效力

6.1 工会联席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决定、方案具有和职代会决议、决定、方案同等的法律效力。

6.2 工会联席会议上通过的决议、决定、方案应在下次职代会上予以确认,但确认前不影响其执行或实施。

附 则

7.1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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